公告公示

关于印发《四川省作家协会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体会员单位,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学(协)会:

《四川省作家协会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作协党组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作家协会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作家协会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四川省作家协会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作协文学创作和写作计划项目评审、文学作品评奖和向上级单位推荐文学评奖作品或文学作品扶持项目等工作的组织开展,建立一支科学、公正、高质,文学专业素质能力和责任心、公道心强,可进可出的专家队伍,推动四川文学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四川省作家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办法。

笫二条 适用范围。专家库专家选聘、出任终止、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笫三条 专家构成。专家库主要来源为省内外从事文学创作、文学理论研究和评论、文学编辑和图书出版等具有较高文学素养和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以及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主要类别。依据文学体裁,共分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含非虚构)、儿童文学、影视文学、文学理论批评、少数民族文学、网络文学、科幻文学、文学翻译和编辑出版等12个类别。

第五条 责任分工。省作协创作研究室负责制定专家库相关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建设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基本条件和入库程序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熟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热爱文学事业,在文学界信誉较好并富有责任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岁。

(二)专业条件。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省外专家:

1、中国作家协会党组领导和主席团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全国重点文学期刊的主编、副主编、副高以上职称的编辑;全国重点出版机构相关负责人、资深文学图书编辑。

3、全国重点院校、专门文艺机构中从事文学研究的教授、副教授。

4、中共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作家协会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历届获得者。

省内专家:

1、四川省作家协会主席团成员。

2、二级文学创作、副编审及以上职称。

3、获得2次及以上省(市、区)以上文学奖项。

4、为中国作协会员,知名度、认同度高,在文学创作和批评研究中有公认的代表作品、项目及其他影响力较大的重要成果的四川籍作家、文学理论研究和批评家。

5、省内出版机构相关负责人、资深文学图书编辑。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专家提名。

由省作协创作研究室根据全国文学状态和发展情况,参照本办法,提出省内外专家建议名单,并按照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含非虚构)、儿童文学、影视文学、文学理论批评、少数民族文学、网络文学、科幻文学、文学翻译和编辑出版等进行分类。

(二)审批入库。

入库专家建议名单提交省作协主席办公会审议,报省作协党组审批后正式入库管理。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权利

(一)发表意见。参加有关文学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活动,独立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获取报酬。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补助和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三)申请退出。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退出专家库。

(四)其他权利。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义务

(一)遵守法规。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

(二)履职尽责。参加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活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态度,提出符合文学创作规律的意见建议并负责。

(三)利益回避。存在有可能妨碍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客观、公平、公正要求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四)纪律规定。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被抽中的专家,参加项目评审、论证前,须签订保密协议。参加选题项目评审、论证等活动,不得泄露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已有文学创作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其他义务。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条 使用原则。组织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工作所需要的专家,应遵循如下原则:省外专家:根据评审项目情况,采取定向邀请方式;省内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根据具体评审项目,确定所需专家人数和省内外专家的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 抽取办法。业务分管领导,活动承办处室(部门)3名以上工作人员,并邀请不少于2名机关纪委监督员,现场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二条 告知确认。活动承办处室应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将活动主题、时间、地点等信息通知专家,并确认专家是否与相关评审项目存在相关利益关系。存在抽取专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要明确利益回避原则,并依次递补抽取专家。

第十三条 特殊选取。确因特殊工作需要,须指定在库专家或库外专家参加相关活动的,应说明理由后,经党组领导签字同意后邀请参与。

第十四条 保密报备。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活动保密工作,遵从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五条 聘任期限和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受聘专家,原则上每届聘期5年。上届聘期期满,若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再次推荐聘任。根据文学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省作协创作研究室对各门类的专家可进行适时调整和补充,并报经省作协党组审定。

第十六条 信息变更。专家职称、职务和所属单位等重要信息出现变动的,专家应主动申报,相应专家推荐单位应及时报省作协创作研究室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七条 诚信管理。建立专家信用档案。活动结束后,承办处室填写《四川省作家协会专家使用登记表》,认真记录专家参加活动情况,包括专家履职、回避申明、工作纪律等内容,所有记录应做到可查询、可回溯、可追究,按照文书档案保管有关规定归档。涉及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纪违法的应作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聘用取消。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经调查核实的,立即终止其专家资格并解聘出库,原则上不再聘用。

(一)违规泄密。泄露相关审读论证评奖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用成果。非法转让利用他人创作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三)不正确履职。无故缺席,不负责任,不能客观、公正履职的。因个人原因,造成评审结果不客观公正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获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宴请或其他利益的,利用专家身份或权力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

(五)其他情形。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或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六)处罚。由于以上原因之一或多种原因,造成评审工作被动、影响正常工作的,立即终止其专家资格;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引发舆情的,由省作协办公室出具公函,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对省作协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在四川作家网、文学川军公众号面向全社会通报。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由四川省作家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