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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作家协会

内江市作家协会简介


内江市作家协会成立于1987年10月,吸收会员55名;作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于1987年12月召开。傅恒当选为内江市作家协会第一届作协主席;副主席:刘中桥、胡其云、苏政勋;秘书长:杨继仁;副秘书长:张用生、唐炳国;第二届作家会员代表大会于1991年6月召开。主席:傅恒;副主席:刘中桥、胡其云、杨继仁、徐伯荣:秘书长:张用生;副秘书长:丁呜、唐炳国、陶世琼、张咏;1996年傅恒调《青年作家》编辑部,刘中桥调省作协创研室,严克勤代理主席,张用生增补为作协副主席兼秘书长;第三届作协代表大会于1998年8月在召开。主席:张用生;副主席:黎威、邱成佑、何永忠、罗秀松;秘书长:丁呜;副秘书长:郭金川、吉方清、袁成援;第四次代表大会于2002年召开。主席:张用生;副主席:黎威、周维祥、曾令鹏、冉华、何永忠、罗秀松、邱成佑、姚伟民、彭方弟、汪稚禧;秘书长:李旭东;副秘书长:陈位萍、魏光武、吉方请、袁成援、林映忠;第五届作协代表大会于2009年9月召开。主席:黎威;副主席:周维祥、曾令鹏、冉华、何永忠、罗秀松、邱成佑、姚伟民、彭方弟、汪稚禧;秘书长:陈位萍;副秘书长:杜静、樊碧珍、林映忠、陶春;2014年9月,内江市作家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召开。主席:黎威;副主席;副主席:陈位萍、曾令鹏、冉华、汪稚禧、陈杰文、申福建、周维祥、庹政、曹永胜;秘书长:陈位萍。截止2017年6月,内江市作家协会会员数约320人;省级会员约70余人;中协会员4人。

内江市作家协会内刊《沱江文学》。



内江市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内江市作家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在中共内江市委宣传部、内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内江市文学工作者、爱好者、业余作家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内江市委宣传部、内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内江市文化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会会员学习文学理论,研讨、交流、总结文学创作艺术经验。

(二)组织协会会员开展文化研究、采风、笔会、文学创作活动,培训指导文学爱好者开展学习、创作活动。

(三)创办协会刊物,展示协会文学成果,为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提供创作平台。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作品推介活动。

(五)举办多种社会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文学创作上有一定成绩,在当地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市作家协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会员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会费100元;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

(三)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5%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协同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提名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与理事会共同议定;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协会主席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席团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对协会主席负责,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议定协会刊物《沱江文学》的宣传、发送;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与主席团协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有关事宜;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五)积极向协会缴纳理事费。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身体健康、触犯法纪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协会主席(或2/3以上主席团成员)可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启动对于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协会领导的罢免程序。其主席团会议决定应及时通报理事会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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