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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会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作家协会

阿坝州作家协会第四届负责人名单


名誉主席:谷运龙 来 泰 龚学敏 

主席:周文琴

副主席:蓝晓梅 余瑞昭 杨国庆 曾晓鸿 陈文萍 雷耀琼 

秘书长:蓝晓梅(兼)

副秘书长:魏静 顺定强




阿坝州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阿坝州作家协会是阿坝州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阿坝州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家园,是繁荣我州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阿坝州作家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学“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宏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文学民主,团结和组织阿坝州各民族作家,为把我州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模范自治州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阿坝州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阿坝州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是阿坝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我州作家学习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我州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并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汲取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对我州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加强我州文学理论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

第九条  鼓励和帮助我州作家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我州富有无穷魅力和特别韵味的一切生活。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我州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加强对青年作家的培养和文学新苗的扶植。

第十一条  尊重我州少数民族的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我州少数民族作家,促进我州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加强与其它各民族的文学交流。

第十二条  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海外侨胞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三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自由。

第十四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它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根据经费情况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较高思想道德修养,发表和出版过相当数量并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填表,并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凡在本州的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或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准则、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将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阿坝州作家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阿坝州作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代表由各县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主席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同时设立名誉职务。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社会赞助;三、会员会费。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阿坝州作家协会简称阿坝州作协。其会址设在马尔康(州文联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阿坝州作协全州代表大会。